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哈政發〔2016〕7號)精神,大力支持拆并淘汰燃煤小鍋爐,推進清潔能源使用,按照并網優先、宜氣則氣、宜電則電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資金補助范圍和對象
(一)哈爾濱市主城6區(不含呼蘭、阿城、雙城3區)建成區及工業園區現役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小鍋爐,在2017年限期內淘汰,實施拆除并網、清潔能源改造、廢棄拆除工程的供熱單位或鍋爐產權單位(財政供養及省屬單位除外)。
(二)對呼蘭、阿城、雙城3區的建成區及工業園區現役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小鍋爐,以及哈爾濱市區(9區)建成區及工業園區現役10—20蒸噸/小時(含)的燃煤小鍋爐,在2017年淘汰,實施拆除并網、清潔能源改造、廢棄拆除工程的供熱單位或鍋爐產權單位(財政供養及省屬單位除外),其資金補助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補助標準
(一)集中供熱并網補助標準
對居民、居民與非居民混合供熱燃煤小鍋爐,依據其實際供熱面積,按照5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標準給予補助。實施聯網工程的供熱單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其他聯網費用。
(二)改用清潔能源補貼標準
1.對采用低氮燃燒等技術達到排放標準的燃用天然氣、液化氣等清潔燃料鍋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鍋爐的,依據新建鍋爐噸位,按照12萬元/蒸噸的標準給予補助。
2.對采取電鍋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鍋爐的,依據新建鍋爐噸位,按照36萬元/蒸噸的標準給予補助。
3.對采取電熱膜、熱泵、太陽能等其他清潔能源或可再生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鍋爐的,依據其實際供熱面積,按照36元/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標準給予補助。
(三)淘汰燃煤鍋爐補助標準
對拆除現役非供熱燃煤鍋爐且不再新置鍋爐的工、商業企業,依據拆除鍋爐的噸位,按照2.8萬元/蒸噸的標準給予補助。
三、補助資金的申請和撥付
(一)申請程序
申領財政補助資金的單位向區級環保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區兩級財政部門確認其不屬于財政供養單位后,對屬于小鍋爐淘汰范圍、應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的,區級環保部門應出具確認意見,并根據淘汰方式和驗收責任分工確認驗收牽頭部門。
(二)聯網補助資金撥付程序
1.對實施聯網工程的項目,按照協議簽訂和項目驗收兩個時間節點分別撥付70%和30%的補助資金。
2.供熱單位和聯網單位簽訂聯網工程協議后,供熱單位持區級環保部門確認意見及工程協議,向區級供熱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區兩級供熱管理部門審核確認,由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按程序撥付70%的補助資金。
3.聯網改造工程全部完工并實施供熱運行后,供熱單位向區級供熱管理部門申請驗收。區級供熱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經市級供熱管理部門審批后,由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按程序撥付30%補助資金。
(三)改用清潔能源或廢棄拆除補助資金撥付程序
1.對環保部門牽頭的商業服務業單位清潔能源改造或廢棄拆除工程完工后,由實施工程的鍋爐產權單位向區級環保部門申請驗收。區級環保部門組織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經市級環保部門審批,由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按程序撥付補助資金。
2.對工信部門牽頭的工業企業清潔能源改造或廢棄拆除工程完工后,由實施工程的鍋爐產權單位向區級工信部門申請驗收。區級工信部門組織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經市級工信部門審批,由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按程序撥付補助資金。
(四)補助資金撥付渠道
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級相關部門審批意見,于5個工作日內將由市級承擔的拆除并網補助資金撥付給市住房局,將清潔能源改造和廢棄拆除補助資金撥付給市環保局、市工信委。市住房局、市環保局和市工信委在3個工作日內撥付給實施工程的供熱單位或鍋爐產權單位。區財政部門依據市級相關部門審批意見,于市財政補助資金到位10個工作日內,將承擔的補助資金撥付給實施工程的供熱單位或鍋爐產權單位。
四、補助資金來源
道里、道外、南崗、香坊、平房、松北、呼蘭、阿城等8區補助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雙城區補助所需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
摘自:城鎮集中供熱
- 上一篇:供熱管網的運行調節
- 下一篇:環保部將派102個巡查組進駐“2+26”城市,山東7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