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民申請和電網企業認定,階梯電價執行周期可適當調整;自備鍋爐小區供暖用氣,按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執行……供暖季將至,為完善清潔供暖價格形成機制,陜西省物價局昨日下發了《清潔供暖價格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明確將清理規范供熱供氣企業收費行為,支持清潔供暖普及推廣。
用戶申請企業認定 供暖季用電量可全部執行一檔電價
根據通知,陜西省將完善居民階梯電價政策。適當調整該省居民階梯電價執行周期,對省內不具備集中供暖條件,采用電鍋爐、電地熱、電熱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戶一表”居民用戶,經用戶申請和電網企業認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電量全部執行居民階梯第一檔電價不加價,年內其他月份執行相對應的居民階梯電價,以此減輕居民采暖電費負擔。
同時,落實居民峰谷電價政策。城鄉居民用戶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電量不再執行居民階梯電價政策,年內其他月份執行相對應的居民階梯電價。
利用谷段電價較低的政策,降低“煤改電”用戶用電成本,促進冬季清潔取暖和電能替代加快發展。
自備鍋爐供暖用氣 按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執行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陸上管道天然氣供農村“煤改氣”采暖用氣門站價格,按居民用氣門站價格執行;供城鎮“煤改氣”采暖用氣門站價格,按現行價格政策執行。
該省居民家庭獨立采暖壁掛鍋爐用氣和居民小區自備鍋爐供暖用氣按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執行。
市政集中供熱企業供暖用氣上游門站價格和省內管輸價格執行非居民用氣價格,城市配氣價格按居民用氣配氣價格執行,終端銷售價格可由供用氣各方協商下浮。
地熱能、干熱巖等供暖 供熱單位要合理制定或調整供熱價格
此外,根據通知,地熱能、干熱巖、小區自備鍋爐等符合環保要求的區域性集中供暖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供用熱各方綜合考慮供熱規模、供熱效率、入住比例、供熱時段等因素協商確定具體供熱價格。
省物價局要求各地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探索采取價格協商、公布成本核算辦法等措施,引導供熱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合理制定或調整供熱價格。
對供熱價格矛盾突出、群眾反映較多的居民小區,相關部門要及早制定應急預案,妥善化解相關矛盾,維護供用熱雙方合法權益。